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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
浏览次数:2719 发布时间:2015-5-25     【字体:

 据国家药监网 21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知,要求按照《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方案》的要求2007年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前批准的基本药物和临床常用仿制药,分期分批进行质量一致性评价。?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通知首先阐述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的重要意义。开展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对确保药品质量安全,促进医药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进一步增强我国医药产业国际竞争能力的重要意义。

  通知规定各级药监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制定基本药物品种质量一致性评价的方法和标准,分批公布,同时确定完成每批品种质量一致性评价的时间;按期组织开展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方案》的要求,做好质量一致性评价资料的受理、生产现场检查和抽样检验、资料汇总和报送工作。

  通知要求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通过质量一致性评价的,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既要按照核准的处方和工艺,加强生产现场检查;还要按照质量标准及溶出曲线等质量一致性评价数据,加强监督抽验。对不按照核准的工艺和处方组织生产的、所生产的药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质量一致性要求的,依法做出处理。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时间内未通过质量一致性评价的,应当暂停生产;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时仍未通过质量一致性评价的,不予再注册,注销批准文号。

  通知要求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级药监部门要与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沟通与协调,在招标采购、定价和医保报销方面出台鼓励措施,引导企业主动提高药品质量,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通知强调要充分发挥企业的主动性。药品生产企业作为质量一致性研究的主体,应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对产品质量负责任的态度,积极开展研究。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安排评价的品种,药品生产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研究工作并递交相关资料;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暂未安排评价的品种,鼓励药品生产企业主动开展质量一致性评价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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